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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出国留学、研修、国内外访学管理暂行办法

作者:银河总站娱乐登录入口    访问量:次    发布时间:2016/05/16 14:29: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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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出国留学、研修、国内外访学管理暂行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《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》和学校“十三五”发展规划,规范教师出国留学、研修、国内外访学管理工作,培养和打造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的师资队伍,提升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选派教师原则上以中青年教师为主

第三条 派出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(攻读学位者除外)。

第二章 选派类别

第四条 国家公派

1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额资助,公派出国的高级研究学者、访问学者项目。

2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部分资助,省教育厅等部门配套资助公派出国的高级研究学者、访问学者项目(地方合作项目)。

3、国家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,学校提供配套经费派出到国内对口的高水平大学、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或知名企业研修、访学项目。

第五条 学校公派

1、由学校全额(或部分)资助,公派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留学、研修、访学项目。

2、由学校全额(或部分)资助,选派到国内对口的高水平大学、科研院所或知名企业研修、访学项目。

第六条 自费

1、由教师个人全额自费或争取国内外大学奖学金资助,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。

2、由教师个人全额自费或争取国内外大学(或研究机构)资助,从事高水平合作研究,如访问学者、博士后研究等。

第三章 组织管理

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院(部)组成的专门组织管理机构,主要部门及职责划分:

1、人事处:负责制定出国留学、研修、国内外访学教师年度学习培养计划和经费预算,组织申报和遴选,确定学习人员名单,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管理工作。

2、国际交流处:负责公派出国人员各种材料审核和送审,指导出国人员办理出国各项手续。

3、计划财务处:按相关规定办理出国留学、研修、国内外访学人员经费预算审批、借款、报销等业务。

4、党委组织部:负责出国留学人员政审事项。

5、相关院(部):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师学习培养计划和经费预算、人选推荐、教科研任务安排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等。

第四章 遴选条件

第八条 政治思想素质好,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,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留学、研修、访学任务。

第九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(科研)工作满三年(攻读学位除外), 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,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年龄在40周岁以下。

第十条 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且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教研课题且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教研论文(教学效果有1次优秀)。

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外语水平应达到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》。

第十二条 满足以上条件,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优先考虑。

1、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奖者。

2、校级及以上各类人才称号获得者。

3、校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中青年骨干教师。

4、省部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主持人。

5、省部级及以上教科研奖励(前三名)。

6校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(重点学科、重点实验室、特色品牌专业、创新实验区、文科基地、精品课、优秀课、教学团队、科研团队等)(前3名)。

第十三条 近五年内已享受过公派出国或国内访学进修资助者,不能参加遴选。

第五章 遴选程序

第十四条 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项目遴选程序:

1、组织申报。由人事处根据各项目具体要求,及时发布通知公告。

2、个人申请。根据人事处发布的通知要求,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,提交申请材料。

3、院部初审推荐。所在院部根据学校分配指标及条件进行初审、推荐,报送人事处。

4、相关部门会审。人事处会同教务处、科研处、计划财务处、组织部等部门进行会审,并将会审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,通过人员需要填写《银河总站娱乐登录入口出国留学、研修、国内外访学审批表》。

5、公示。由人事处将拟选派人员情况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。

6、签订协议。选派人员与人事处签订《银河总站娱乐登录入口教师出国留学、研修、国内外访学协议书》。

7、办理手续。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选派人员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十五条 自费出国,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。

第六章 职责与待遇

第十六条 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人员的职责

1、回校后应至少完成3年服务期,其中外出攻读学位人员,毕业回校后应至少完成5年服务期。

2、回校1 个月内,应在一定范围内作一次学术报告或学习汇报。

3教师编制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攻读博士学位,原则上毕业后应回所在学院从事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。

第十七条 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人员的待遇

1、外出学习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,学习期间全年减免120学时基础工作量;外出12个月以上,超出时间不减免基础工作量;外出不足6个月,每月减免15学时基础工作量(不足一个月按天计算)。

2、出国留学、研修、国内外访学人员在规定期间内,学校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,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完成情况发放;超过规定的学习期限,停发所有工资。

3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、研修、国外访学人员,除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省教育厅等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金额资助外,学校承担护照费(因公)、公证费、签证费、国内往返差旅费用。

4、学校公派出国留学、研修、国外访学人员,学校承担学费、住宿费、护照费(因公)、公证费、签证费、一次性往返旅差费、生活补助按照财政部、教育部关于印发《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》财政〔2011〕194号文件执行。

5、国家公派国内访学,除国家按有关规定金额资助外,学校承担部分学费、住宿费、一次性往返旅费和伙食补助(双休日、节假日除外)每人每天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的30%执行。

6、学校公派国内访学,学校承担学费、住宿费、一次性往返旅费和伙食补助(双休日、节假日除外)每人每天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的30%执行。

7、出国留学、研修、国内外访学有协议的,按协议规定兑现各种待遇。

8、公派外出人员在批准期限内,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,外出学习获得的成果可作为其年度考评、聘期考核、职务评聘的业绩。

9、在国外取得的学历、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并出具相应手续,否则学校不予承认。

第十八条 自费人员的待遇

学校不承担学习期间一切费用,外出学习6个月及以下学校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,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;外出学习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学校基本工资按月发放,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;外出学习超过1年及以上停发所有工资,并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
第七章 具体要求

第十九条 教师外出前,必须把在学校承担的各项任务交接好,不得影响正常工作,学习访问结束应及时返校。

第二十条 外出教师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自觉维护学校声誉、尊重知识产权、恪守学术道德,认真完成学习访问期间的各项任务。

第二十一条 外出教师须每月与所在学院(部门)进行一次信息沟通,汇报自己的学习访学情况。

第二十二条 教师外出结束一周内,需向人事处及所在部门提交外出学习访问总结和相关材料(结业证书或单位鉴定等),由人事处装入个人档案。

第八章 考核办法

第二十三条 派出单位依据学习、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,确定考核等次。

第二十四条 对不执行学校相关规定的外出人员,视情节轻重,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或扣减相应待遇。

第二十五条 在外出期间如有违纪行为,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,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二十六条 对回校后未满服务年限离校的行为,按如下办法处理:

未满服务期限要求离职,追回研修期间学校资助的一切费用和服务年限违约金每年20000元,经学校研究同意后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
第九章 附 则

第二十七条 赴香港、澳门、台湾留学和访学参照本办法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,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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